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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到底如何继承,你真的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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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发展与人民群众观念的转变,不动产的价值逐渐增大,逐渐成为民众家庭和家族财富的主要形式。为了充分实现不动产作为遗产的经济效用,变更登记成为了不动产继承的最后步骤。

张律师所知,公民当前继承权实现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

一是公证继承,提交公证材料进行房产过户登记,需先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二是诉讼继承,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房产过户登记,需先到法院提起继承之诉;

三是自行继承,继承人直接向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提交死亡证明材料、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办理过户登记。

存在纠纷的不动产继承主要通过诉讼继承实现;但在无纠纷背景下,公民可以自由选择公证继承、诉讼继承和自行继承。三种路径本应分工协作、各司其职。

 

 

然而,实践中却存在大量无纠纷的不动产继承诉讼案件。张律师发现当前的不动产继承登记主要存在两大问题:

一是众多无纠纷的继承案件流入法院,导致法院负担增加,也在一定程度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是继承人办理自行继承的阻力大,虽然强制公证已被废除,但由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能力有限、审查职责不明晰,大量不动产继承仍需通过诉讼和公证。

调查问卷数据分析

(一)受访人员基本情况介绍

张律师找到了一份华东政法调研小组做的调查数据。该小组通过在网络以及线下发放问卷的形式,了解了普通民众对当前不动产继承登记的感受和看法。回收有效问卷共计341份,其中男性受访者占总人数的44.57%,女性受访者占总人数的55.43%。受访者多数为尚未到退休年龄的成年人,他们既在意自己子女未来传承家产的问题,也关注自己继承父母财产时可能面临的选择。因此从年龄上看,这些受访者与本项目的焦点问题息息相关,属于合适的目标群体。

(二)问卷具体问题的统计

1.问卷主体部分的第一问是统计三种继承方式的普及程度。为了便于受访者理解法言法语,项目组在问卷中对三种继承方式都有说明。从统计结果上看,大部分受访者(78%)了解三种或者其中几种继承方式。而三种继承方式之中,属自行继承和公证继承最为人了解,这一点超出预料。大部分市民们仅仅是知道存在自行继承和公证继承两种方式,对具体的流程、材料、时间等细节并不清楚。

2.第二问统计了市民朋友获取继承方面知识的途径。张律师看到,统计结果显示42.81%的受访者通过互联网获取相关资讯,也有过半数受访者借助了传统纸媒以及电视广播的渠道。政府以及居委会本应当是普法的中坚力量,但仅约10%的受访者通过此渠道了解房产的继承方式。

3.自行继承是2016年废除继承强制公证后产生的新渠道,也是近年来房产继承方式重新洗牌的直接原因,项目组增设这一问题是为了调查受访者近几年是否持续地关注这个话题。从调研结果上看,超过90%的受访者对2016年的新规定完全不了解或者只是了解到一些。事实上自2016年之后,法院、公证处,尤其是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都极为重视这一变化,并积极提出各自的解决方案,但是民众对此一无所知,这也暴露了宣传上的不足。

4.如果房管所拒绝了自行继承的申请,市民会作何选择?从统计结果上看,近四分之三的受访者选择公证继承,而仅有不到五分之一的受访者选择了到法院进行继承。可见在三种继承方式的选择上,市民有相当明显的偏好,即对公证继承大为欢迎,但对诉讼继承有所排斥。

5.影响市民偏好的因素有哪些?问卷填写结果显示:受访者的首要考虑因素为办理的便利程度(即最多跑一趟)(19.35%)和材料获取的难易程度(17.01%),当然,机构公信力、办理时间长短、收费和个人喜好也是受访者关注的重点,比例均在13%以上,六项数据相差并不大。而受访者对当事人参与度这一因素并不十分看重。

调研结果

目前不动产继承的实现流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法院负担过重

在对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在长宁区人民法院接待的案件进行整理后发现,继承类案件在所有案件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而无纠纷继承案件占到了全部继承案件数量的74.6%。足以证明无纠纷继承案件已经对法院的日常案件审理产生了很大影响,占据了一定的司法资源。

(二)公民不动产继承的实现程序繁琐

在强制公证的要求被废除后,当事人本可以自由选择三种继承方式来实现不动产的移转登记,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在分别向三大机构都提出申请以后才得以实现不动产继承的情形。以项目组采访的当事人朱小姐为例,她在继承爷爷房产的过程当中,因为缺少爷爷父母的死亡证明,相继遭到了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和公证处的拒绝受理,最终通过法院诉讼途径才得以解决,但此时当事人已经身心俱疲。

(三)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审查职责模糊

实务中,即便申请人按照《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交了继承转移登记资料,仍有较多登记机构不愿意为当事人未经公证、司法文书的继承进行不动产转移登记。主要是由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错误的责任承担不明晰,登记机构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尽了审慎的注意义务。

律师建议

在民众日益抱怨“登记难”的当下,如何实现又好又快继承应是不动产继承登记改革的主要方向,基于此,张律师提出了以下建议:

(一)  程序引导,案件分流

张律师建议有关部门通过程序引导进行案件的初步分流,避免群众“瞎折腾”。第一是现场指导,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大厅的咨询窗口增设程序引导功能。第二是线上指导,通过引入“互联网+政府服务”为当事人提供在线的材料预审。可以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的官网增设“在线材料预审”链接,主要是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三种模式的不同立案标准作出程序指引,申请人可以在线选择并预约办理,现场提交材料。这也是符合不动产登记“全·网·通”服务改革逐步推进的要求。

(二)  法院:探索非诉模式,完善司法确认制度,严厉打击虚假诉讼

张律师建议探索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简称“非诉模式”),完善已有大量实践基础的司法确认制度。非诉模式旨在方便当事人灵活办理、分担法院办案压力,但必须遵循《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果为了高效而牺牲保障安全的程序性要求,反倒是舍本逐末。

(三)  公证处:强化公证便民服务,助力无纠纷房产继承

减少继承权公证业务的风险隐患,提升公证书效力和公证服务价值,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建立统一的异地遗嘱登记查询制度

2.  完善核实规则,明确伪造材料的法律后果

3.  降低公证收费,条件成熟由政府购买公证服务

4.  公证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或不予办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四)  不动产登记机构:优化受理申请,严管继承登记审查

自行继承作为全新的途径,不仅能够实现对不同情形下继承案件的分流,特别是适应无纠纷的不动产继承需求,也能真正切实有效地减少公民的继承成本。因此,必须有效控制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风险、提高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查能力以保证登记公信力,才能真正发挥该制度的优势。为此,张律师提出以下建议:

1. 建立专业的调查团队,审慎核查各项材料

2. 强化登记申请受理和审查程序合法性的管控

3. 引入技术手段,身份证联网查验

4. 引进不动产登记责任险,防范登记风险

5. 严厉打击骗取登记行为

(五)  完善遗产管理模式,借鉴域外经验,构建遗嘱执行人制度

遗嘱继承的优势在于其明确了遗产范围和继承人范围,能最大程度地反映被继承人意愿,同时避免被继承人死后发生继承大战,属于无纠纷的范畴。在遗嘱非伪造的前提下,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凭遗嘱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本应是顺理成章,但实务操作却与想象大相径庭。公民通常难以凭借遗嘱直接办理自行继承,甚至公证遗嘱都时常遭拒,理由是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遭到质疑。这一现状既反映出当前我国遗嘱继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落空,更凸显了无纠纷房产继承之困境。结合未来遗嘱继承将越来越普及的发展趋势,经过比较法的学习借鉴,建议在《继承法》第16条关于遗嘱执行人规定的基础上完善立法,构建法条完备、操作性强、符合中国现实需求的遗嘱执行人制度。

(六)  加强普法宣传,促进和谐继承

三种继承登记方式都有各自的优劣,并非同等适用于每个家庭。不同的家庭根据各自的财产状况、人口模式、关系好坏都会存在适合和不适合的继承方式。作为法律工作者,要做的是向当事人阐明三种方式的优缺点和适用条件,由当事人自己去甄别选择。而为了保障当事人选择自由的充分行使,一方面需要促进三大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排除人为的干扰因素,避免制度设计的落空;另一方面是要做好法律的普及宣传工作,使人民群众知悉三种方式。

张律师认为,对于普通民众而言,除了日常的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还应与时俱进改进观念,做好事前规划和材料准备。在不影响家庭和睦的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愿意,可以在生前办理遗嘱公证。虽然特殊情况下公证遗嘱并不能简化办理手续,但公证处在办理后续继承权公证时,就能直接掌握当初办理公证遗嘱留下的各种信息,后代的继承权公证也就相对简单明了。另外,还可以购买专业律师的服务,通过遗嘱执行人制度或者遗产信托来完成家族财富的流传。

结语

张律师对三类继承登记所涉及的步骤、材料、耗时、收费详细梳理并对比优缺点,厘清了当前三种模式的运行现状与问题所在,从中归纳出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之处,特别是无纠纷背景下不动产继承难的影响因素。

数据来源 | 华东政法大学调研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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