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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离婚律师按: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夫妻财产制度非常重要,而在这其中,夫妻财产约定制、夫妻共同债务、夫妻财产知情权这三项基本制度乃是重中之重,若不解决,婚姻家庭编就不可能成功。
一、夫妻共同债务制度
宁波离婚律师始终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及认定原则是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制度之一,事关千千万万对夫妻的利益和千千万万个家庭的稳定以及社会和国家的稳定,是深受社会关注的重点、焦点和热点问题。鉴于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重要性,理当由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作出明确规定,以保证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合理、统一、有序和稳定。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2001年《婚姻法》已有“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的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却于2004年出台了备受诟病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搞出既缺乏法学理论支撑又违法的“内外有别论”,后来又不断打补丁,直至2018年1月出台《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才使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基本回归正轨(夫妻合意、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即便如此,仍不时有人跳出来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被实质废止叫屈。
实践表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无序和随意,使不知情、未受益配偶无辜被负债,丧失了法的正义价值,让人们对婚姻失去信心,已成为年轻一代恐婚的原因之一,祸害家庭和社会。
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公布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在“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说明”(四)关于婚姻家庭编草案中称:
关于夫妻债务问题,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承担。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近年来引发了较大争议,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修改了此前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债务认定的规定。目前看来,司法解释基本平息了争议和热点。因新司法解释刚出台实施不久,尚需要进一步观察实践效果,再研究如何在婚姻家庭编草案作出相关规定。草案目前对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未作实质性修改。
但在婚姻家庭编(草案)第八百六十七条却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与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相比,删除了“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字眼,将原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删除。这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
在婚姻家庭编中,有理论界、法学界、人大等社会各界贡献的智慧和大力参与,相信也完全可以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予以明确规定。如果留待司法解释解决,那将是可怕的,因为凭最高人民法院一己之力,将无法承担起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这一重要制度予以科学、准确界定的重任。
宁波离婚律师有理由相信:婚姻家庭编如果没有了事关婚姻安全、家庭稳定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基本制度,那必将是婚姻家庭编的重大错误。
二、夫妻财产约定制
夫妻财产约定制,在《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这个规定没什么问题。所谓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就是双方应该按照约定来履行,不允许反悔。
但是,问题就出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夫妻之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除了已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或者经过公证外,赠与方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允许反悔,夫妻财产约定已没有约束力了!
有人认为: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到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也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或约定夫妻共有,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之前,依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
本律师并不赞成上述看法,理由如下:
第一,《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意味着双方应该按约定执行,不允许反悔,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任意撤销权,显然与婚姻法规定相矛盾。
第二,《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而夫妻财产约定制依据于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为新,应优先于旧的《合同法》。
第三,从法的性质上讲,《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于一般法,而《婚姻法》是规范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应适用《婚姻法》。
第四,赠与虽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但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亲朋好友之间,与夫妻之间完全不同,他们之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所有制,也没有夫妻财产约定制。夫妻之间正是由于有了《婚姻法》明确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法律约束力,所以决定了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包括赠与)必然与《合同法》规定的普通主体之间的赠与有着本质的不同和区别,不能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任意撤销权。
第五,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大多数包含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比如夫妻双方约定男方将其所有的一套房产赠与女方,婚后双方购置的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产归男方所有。但其后双方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此时,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男方可行使任意撤销权,但女方因不符合该条规定却没有撤销权。在这种情况下,必然导致对女方当事人的不公,实质上否定了原来的财产约定协议。如果不再履行财产约定中的赠与义务,那么整个财产约定协议就不完整。
第六,实质上,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将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给对方,与夫妻双方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赠与子女一样,具有明显的目的指向性,有可能出于经济帮助、损害赔偿或对方付出的补偿等原因考虑,是多方面考虑的结果,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这种基于亲情关系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有目的的赠与,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有可能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在双方结婚后由于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而允许任意撤销,那我们提倡的诚实信用原则将荡然无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关于夫妻之间约定赠与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的规定,明显违反了《婚姻法》规定及立法精神,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无序和混乱,扼杀了诚实信用原则。
为了避免争议,在婚姻家庭编中,理应明确夫妻财产约定制中关于夫妻之间赠与的约定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三、夫妻财产知情权
夫妻财产知情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有权了解配偶的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建立夫妻财产知情权制度能够保障夫妻双方既有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夫妻财产知情权,是对自己财产知情权的天然要求。我国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各种合法财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或由一方掌握,也属夫妻共同所有。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为配偶,当然有权知道自己的财产状况。赋予夫妻有权互查对方财产,为其维权提供有效的法律武器,可以及时发现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让侵权方受到应有的惩罚,有利于扬善惩恶,实现立法的价值取向。同时有利于建立诚实互信的夫妻关系,倡导诚实信用的社会风气,有利于体现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
我们知道,在夫妻共同财产制情况下,财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财产知情权,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夫妻一方无法查询到登记在对方名下的不动产、股权(股票)、车辆等财产,更无法查询对方名下银行存款的情况。这就形成了一个很荒唐的现象:“自己的财产,自己无权去查询。”很显然,宁波离婚律师认为这是对自己财产知情权的剥夺。
尤其是,即使在起诉到法院的婚姻纠纷案件中,对于银行存款,如不能提供银行帐号等线索的,法院不予调查。存在大量的现实就是:离婚时明知对方在银行有大量存款,这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因无法提供银行帐号线索,却根本无法分到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而无能为力。同时,即使提供了对方银行帐号线索,在申请法院对银行存款帐号流水进行调查时,不少法院却只调取二年、一年甚至半年以内的流水,导致夫妻一方隐瞒、转移银行存款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追究和惩罚,实际上放纵了此种不法行为。
2009年12月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2010年3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的广州市地方法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明确了夫妻双方有权互查登记在对方名下的公司股权、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状况,首次在我国地方立法中创立了夫妻财产知情权制度,赋予夫妻有权互查对方财产情况,顺应了夫妻财产多样化、复杂化的知情要求以及经济发展的潮流。该规定在实施过程中,维权效果和社会效果非常好,受到当事人、律师、司法人员的一致好评,但由于地方立法效力仅及于规定所在地,若夫妻一方故意把共同财产隐匿到其他地方,则另一方无法行使知情权,不利于保护配偶另一方的合法知情权益。
因此,宁波离婚律师认为有必要打破地域的限制,建立全国统一的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保护机制,切实保护知情权的行使。同时,在夫妻财产知情权中,对于一方名下银行存款的查询只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才能规定,限于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所限,广州地方法规未能作出规定。因而,在国家立法中,对于地方立法的夫妻财产知情权范围应予以扩展,增加银行存款、证券等查询内容。
在婚姻家庭编中,应吸收广东家事地方立法的有益经验,将之上升为国家法律,确立夫妻财产知情权制度,以利于扬善惩恶、实现正确的价值取向。
文 | 游植龙律师
张律师:你好,我的老婆要和我离婚,我该怎么办,请你把我分析一下,我来丈母娘五六次了,丈母娘说我不知道你们的事情,你们自己解决,我该怎么办,老丈人也不管,知有大老丈人帮助我,说没关系,叫我不要提离婚,我就听大老丈人的,可是老婆一直在丈母娘家不啃回家带孩子!
如果她一心要离婚,那从法律上讲是没办法的,毕竟婚姻自由。你问的其实是一个挽救情感的问题,我只能说,分居时间越长对你越不利,建议你先去试试做通她的思想工作,如果无效,可以曲线救国,先做她家人、朋友的工作,无论从预防离婚的角度还是争夺抚养权的角度,先争取把你老婆和孩子接回来!
她的妈妈在帮她,说要离婚,我不同意,她说上了法庭孩子她有一个,可是孩子我决不会给她一个,我可以打官司吗,我要争取要两个孩子,她的家人我沟通了,都在在她那边,只有大老丈人帮我,我们现在没有离婚,我借的钱她可以还一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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