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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期间,有位客户来咨询笔者关于企业股权架构设计的问题,一番闲谈下来,发现他对于企业如何设立监事这个岗位比较困惑,是否一定要设立,或者哪些人比较适合担任更是一问三不知,这也是撂在很多企业管理者心头的一块石头。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高管是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
监事主要职权总结为七类: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大家都知道公司法规定,董事具有勤勉尽责的忠实义务,比如竞业限制的法定义务。
那么问题来了
一、监督董事的监事是否具有诸如竞业限制的法定义务呢?
二、监事一般由谁来担任,普通员工?不参与经营的股东?投资人?
监督董事的监事是否具有诸如竞业限制的法定义务呢?
从张律师搜集到的相关案例来看,目前法院系统对此没有非常统一的观点,笔者接触的部分法院认为《公司法》仅规定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但《公司法》没有规定监事有如此法定义务,故而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设定监事的此种法定义务。
有些法院则不然,认为公司监事受股东委托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监督职权,以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为己任,相对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作为监督者的监事苛以更高的行为合规性和道德廉洁性,才符合立法和公司治理制度的本意。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罗列了损害公司利益的具体行为,虽然仅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上述行为,但并不意味监事从事上述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而无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即与监事的职责、立法和公司治理制度的本意相悖。
而且,监事从事上述行为同样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关于监事对公司负有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规定,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律师认为是否可以区分具体细节来看待这个问题。一般来讲我们赞成第一种观点,既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监事具有竞业限制的义务,不宜赋予监事此种特定义务。
但是如果在特定的场合,比如公司监事在履行职务的时候掌握了一些公司的具体信息,又利用这些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商业利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损害了公司的利益,这样的行为应当说违反了监事的勤勉尽责义务,以《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来约束,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更为妥当。
公司的监事一般由谁来担任,如何选择监事人选?
那么公司的监事一般由哪些人来担任呢?
如果是传统企业,出资股东+职业经理人的形态,一般通常是大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加法定代表人,小股东任监事的情形的比较多。
但是这种身份划分在创业公司就遭遇尴尬了,因为创业公司基本上是股东、高管、员工身份三重合一的情形,无论大小股东都在公司身居要职,担任高管。
按照法律规定,监事又不能是高管、董事,这个时候由谁来担任监事比较合适呢?
按照经验,一般来说创业公司的监事,张律师建议安排创始人信任的亲人或者朋友担任,通常不在公司工作,或者不担任高管职务。
另外,张律师提醒各位公司管理者一定要重视监事在公司治理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其具有监督董事、高管的重要职权,其还具有公司财务检查权、股东会会议提案权等本文开始时的提到的七大职权,责任重、权力大,务必不能小觑其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