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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离婚律师回顾案情
孔某强夫妇来找张律师面谈咨询:孔某强女儿孔小姐与女婿何先生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购置一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当时孔某强夫妇亦有出资部分首付。
现孔某强考虑到女儿已生育两个孩子,之前的房子系小户型不宜居住,欲为女儿重新购置一套复式楼。孔某强在网上查询得知,父母为子女买房的,子女离婚时配偶一方亦可要求分割房产。
孔某强联想到之前出资为女儿购房的情况,已是疏于防范的结果,故欲咨询应该如何防范将来女婿分割房产。
宁波离婚律师提炼法律焦点
在听完孔某强的咨询后,张律师明白孔某强其实担心的是为女儿购置的房产将来被女婿分割,毕竟未来有很多不确定性。那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子女离婚时到底该如何分割呢?宁波离婚律师根据《婚姻法》相关法律规定,为各位读者分析几种常见的离婚房产分割情形:
1、婚前/婚后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双方均有权要求分割。
2、婚前/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登记在其中子女一方名下的,一般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对该房产按份共有,但父母双方明确表示系对夫妻一方的赠与除外。
3、婚前/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房,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应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其个人财产,夫妻离婚时,对方无权要求分割。
4、婚前/婚后一方父母首付为子女购房,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若夫妻双方婚后存在共同还贷情形的,离婚时夫妻一方可要求分割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对应增值部分的财产。
宁波离婚律师汇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宁波离婚律师支招
现孔小姐与何先生已登记结婚,孔某强如何保证其为女儿购置的房产,将来不被女婿分割呢?
孔某强为女儿购置房产时可选择一次性付清房款的方式,并将该房产登记在女儿一人名下,万一将来女儿婚姻出现变故的,可主张房产属于对女儿一人的赠与,女婿何先生无权要求分割。同时建议孔某强将购房合同、转款凭证等材料原件妥善保管。
孔某强还可以与女儿孔小姐签署《赠与协议》,明确约定该房产系对女儿一人的赠与,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当然,宁波离婚律师也提出,如何先生愿意的,最好要求何先生同步签署一份《知情函》,表明对孔某强的前述赠与行为及《赠与协议》内容知情并认可,提前将房产归属约定明确,避免今后双方对房产分割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