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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另一方父母出资的装修款,离婚时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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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房产合同律师导语: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为了结婚另一方父母出资装修,谁知还没等住上新房,两个小夫妻就闹起了离婚。那么这套房屋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还是要一方返还另一方房屋的装修费用呢?

宁波房产合同律师回顾案情

魏某斌在十多岁的时候家里就房屋拆迁,当时父母亲考虑到他将来结婚总归需要一处婚房,于是就和动迁组商议拿了两套房子。其中大房子产权证上写上了父母亲的名字,由父母亲居住,小房子产权证上写了魏某斌的名字。因为小房子地理位置更靠近市中心,魏某斌自从工作了之后就和父母分开,独自—人住在了小房子里。

孙某蕾从小就是一个乘乘女,从小到大都是在父母亲的保护下生活,参加工作之后还经常有父母亲接送上下班。本来他们的生活是不会有交集的,一个偶然的机会两个人相识了。一天魏某斌下载了陌陌程序,他在附近的人中发现了孙某蕾,便主动添加了孙某蕾。孙某蕾出于好奇便也把魏某斌添加进了朋友圈。

两个人在于是通过手机聊了起来,没想到两人越聊越投机,于是魏某斌勇敢地向孙某蕾发起了爱情攻势,孙某蕾很快就陷入了甜蜜的爱河不能自拔。

很快,他们的恋情被孙某蕾的父母亲发现了,孙某蕾的父母亲对魏某斌并不满意。她们认为魏某斌没有一份正式的工作,家庭条件也不是特別好,他们希望自己的女儿将来能嫁到一个富足的家庭里去。

但是孙某蕾这次却一反常态,她决议要和魏某斌在一起。为此孙某蕾和父母的关系闹得很僵,有一段时间孙某蕾甚至就住在了魏某斌的房子里不愿回家。孙某蕾的态度让父母亲很是头痛,不得已父母亲只得同意了他们的交往。

很快,孙某蕾发现自己怀孕了,本来孙某蕾是不希望要这个孩子的,但是魏某斌的父母亲却坚决要他们把孩子生下来。为了孩子他们只得匆匆忙忙地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很快办举办了结婚仪式。鉴于魏某斌本来就有一套房子,他们决定将婚房安在这里。但是这个房子装修有些年头了,于是孙某蕾和魏某斌商议由女方家里出钱帮着装修,今后小夫妻两个就住在这套小房子里,经济条件允许了再换大一点的房子。

于是孙某蕾的父母前后共出资13万余元对魏某斌的这套房子进行了装修,另外还花费了近4万元置办了家电等设备。房屋装修好没多久孙某蕾就生产了,因担心新装修的房子对宝宝有影响,孙某蕾便住到了魏某斌父母亲的家里。孙某蕾和婆婆原本客客气气,谁知住在一起之后矛盾便产生了。虽然都是一些生活习惯以及观点上的分歧,但是两个人都互不相让,最后甚至发展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

魏某斌是一个孝顺的儿子,孙某蕾和自己的母亲发生争执,他大部分时间都是站在自己母亲这边。有一次孙某蕾和婆婆发生争执,魏铒一气之下打了孙某蕾,这让孙某蕾实在无法接受,长这么大自己的爸爸妈妈从来没有打过自己,现在竟然被丈夫给打了,孙某蕾一气之下带着孩子回了娘家。

孙某蕾的行为让魏某斌也十分失望,在母亲的怂恿下,魏某斌向孙某蕾提出了离婚。孙某蕾也同意离婚,但是看到父母为自己的婚事投入了这么多钱,孙某蕾提出要魏某斌返还父母亲帮助装修的钱,并退还一半办酒的钱,这遭到了魏某斌的拒绝。于是孙某蕾委托宁波房产合同律师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同时要求魏某斌返还装修的钱。

宁波房产合同律师总结审理要旨

庭审过程中魏某斌同意离婚,同时也同意孩子由孙某蕾抚养。但是关于装修款他并不同意返还,他认为这属于孙某蕾对自己的赠与。孙某蕾认为,自己父母为魏某斌的房子进行装修,其目的是为了双方能够在一起共同生活,现在双方既然已经离婚,这个目的就不能实现,魏某斌应当返还房屋的装修款。为此孙某蕾提供了三张银行转账凭证,其中二笔合计十万元是孙某蕾转账给魏某斌用于购买装修材料的,另外还有一张三万余元是支付给装修公司的人工费以及辅料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父母出资装修的目的是为了双方能够共同生活。现在双方离婚,共同生活这一目的无法实现,被告魏某斌应,就该套房屋中原告及其父母投入的装修款予以返还。据此,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女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900元;被告魏某斌返还原告孙某蕾房屋装修费人民币13万元。

宁波房产合同律师评析案例

现实生活中,因为房价长期居高不下,双方父母会根据各自条件,合力为子女置办婚房。生活中我们也经常会遇见男方买房、女方装修或者女方买房、男方装修的情形。那么如果双方离婚会不会产生装修不能全部获得补偿或者净身出户的情形呢?

本案,房屋本来就登记在魏某斌的名下,属于魏某斌的婚前个人财产,这一点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在孙某蕾出资对该房屋进行装修之后该房屋的性质会不会发生变化呢?宁波房产合同律师可以告诉大家,答案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在婚后的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对这种情况的态度是不影响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

魏某斌的房屋由孙某蕾父母出资装修,在物权法上属于对房屋的添附。孙某蕾父母亲的出资视为对孙某蕾个人的赠与,孙某蕾作为添附人不能通过添附获得被附加物的所有权,而被附加物的所有权人魏某斌因为添附行为,获得了附加物的所有权,即最终因为房屋是魏某斌的,那么装修部分最终所有权也应当属于魏某斌所有。但是魏某斌因为孙某蕾的装修获得了装修材料、人工等所蕴含的价值,孙某蕾出资装修的目的是为了双方共同生活,现在双方离婚共同生活的目的不能实现,魏某斌应就这种获利向孙某蕾返还对价,所以法院判决魏某斌返还原告孙某蕾装修费用。

宁波房产合同律师总结一下:本案因为装修行为距双方离婚的时间不是很长,且房屋装修之后两人并未实际使用,所以法院直接按照原告投入的装修款进行了判决。对于生活中两人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之后再离婚的,因为装修部分会因使用等行为而产生减损,法院应当考虑双方婚姻期间的长短并对房屋装修的残值价格进行评估,由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装修的残值进行返还,这样才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宁波房产合同律师办理过的大部分诉讼案件,大多数法院也采用这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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