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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张律师经手的很多离婚案件中,结婚后很多夫妻在生育权上会发生冲突,多数集中在是否生育孩子上,或者女方怀孕后又擅自流产,由此引发矛盾。前阵子,两会代表还提出单独赋予女性生育权的提案,大众一片哗然。在生育权问题出现冲突后,往往男方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出自己拥有法律保护的生育权,女方未经自己同意擅自流产就构成了对自己生育权的侵犯。
而女方往往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主张自己有不生育的自由,男方不能强迫自己生育,否则就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侵犯了该法赋予自己的权利。双方都有支持自己主张的法律依据,似乎都是有理有据的。那么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到底是谁的权利被侵犯,男、女双方之间的这一矛盾是否是两部法律的矛盾与冲突,又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下面张律师就此来稍作分析。
据张律师观察,目前的审判倾向性观点是,夫妻双方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协商一致,男方不得强迫女方违背意愿进行生育。因为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左右。
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但其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如果夫妻在生育问题上的意见分歧最终无法协调,致使婚姻关系难以维系的,离婚是解决双方争议的合理途径。
当然,在我国一直有着这样的传统观念一家庭有“传宗接代”的责任,是否生育孩子虽然是夫妻双方共同协商的事情,但如果在是否生育的问题上产生争议,确实对夫妻感情伤害很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如果夫妻因为生育权产生纠纷,可以认定属于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可以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不过,对于究竟孰是孰非,法院就无权作出评判了,张律师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所谓的“损害生育权”赔偿更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