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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1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方面进行了丰富和完善,建立了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体系,在规定共同财产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同时,作为对法定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明文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建立了夫妻特有财产制度。
所谓夫妻特有财产,即在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时,基于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为便于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下文均表述为夫妻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对财产的管理、使用和处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可能发生了形态上的转化,在离婚时对这一财产形态转化后的财产归属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
若夫妻个人财产仅发生单纯的简单的形态变化,其财产权的归属根据“溯源理论”或“万变不离其宗”的原则,仍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例如:某男在银行存款200万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用该存款出全资购买了一套房产,且该房产权利登记人仅为某男一人,那么该房产仍为某男的个人财产。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夫妻二人之间复杂的身份和财产关系,以及对财产管理、使用、收益的复杂过程,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形态转化远比上例复杂得多。
即便在2019年,张律师提醒在处理夫妻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债务进行复杂的形态转化后的归属问题时,应结合《物权法》与《婚姻法》的规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判断。具体操作时应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首先,系争财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前提。一方的个人财产经过复杂的形态变化,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确认。我国《物权法》与《婚姻法》在确认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存在冲突。例如,婚后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购置房屋,登记产权人可能是自己、夫妻双方或配偶方。如果适用《物权法》,登记产权人即为不动产所有人,则上述情形下该房屋的产权应分别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和配偶方所有。《婚姻法》规定,婚后购买的房产,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中关于财产的归属的规定相对于《物权法》应是特别法,婚姻法的规定应优先适用。根据“溯源原则”,夫妻共同财产中来源于一方个人财产的部分,应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除开。
其次,应顺应时代发展和立法趋向,提高保护公民个人财产的观念。夫妻财产共同制是我国婚姻法为保障婚姻稳定,保护夫妻关系中弱势方利益而设立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物权法的实施,公民保护个人财产权益的意识正不断加强,我国的立法的价值取向也逐渐从“结婚经过8年,一方的个人财产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转变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建立了婚姻关系,变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在处理个人财产形态转化后之归属问题时,应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考虑到保护公民个人财产,平衡稳定婚姻和保护个人财产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