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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承诉讼时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 继承诉讼时效期限。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继承人没有行使其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对其权利不再予以保护。所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指根据客观情形可以断定继承人已经知道或者可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2)《继承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一致的,因此对继承权保护的诉讼时效,也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二、 如何确定遗产继承纠纷诉讼的管辖法院
被继承人生前可能有不同的住所,如一个是户籍所在地,一个是经常居住地;其财产也可能置于不同的地方,如房产在宁波,存款在北京,家具、电器等日常用品在上海。
为了便于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的关系、遗产的范围和分配等问题,使继承遗产的纠纷得到正确解决《民事诉讼法》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有两个以上住所的,在哪个住所内死亡,该住所地的法院对继承纠纷都有管辖权。主要遗产所在地,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例如,主要是对存款的继承发生纠纷,存款地应为主要遗产地,存款在不同地方的,数量最多的存款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如果是对家具、家用电器等动产继承发生纠纷,这些财产相对集中的放置地为主要遗产地。当事人应当在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选择一个起诉。
有时,主要遗产地不好确定,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继承纠纷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动产,则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继承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