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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林某福和齐某珍夫妻两个总共生育了五个子女。林某福有着比较浓厚的重男轻女的思想,接连生了四个女儿之后,终于迎来了一个儿子,取名许某强。儿子出生后林某福夫妇十分疼爱。许某强成绩不好,十六岁初中毕业没考上高中,许某强虽然读书不行,但是他有自己的想法,他想到大城市去闯荡生活,不愿意再过父辈面朝黄土背朝天的日子。十七岁那年许某强和亲戚一起来宁波打工,他先是在厂里做保安,因为太安逸,于是他半年之后又到一家电子元件厂做起了销售。许某强读书虽然不行,但是人很灵活,一年下来业务做到了全厂第一名,厂里升他为业务经理。许某强的想法并不是要给別人打工,他希望有一天能有自己的公司。二年后,许某强离开了电子元件厂,他利用自己在电子元件厂积累下的人脉关系,自己接单,同时寻找厂家加工生产。许某强的生意顺水顺风,很快他建立了自己生产基地,专门给知名企业提供配件。
许某强是一个孝顺的儿子,无论生意再忙,他每年都要回去过春节,每年还把父母亲接到宁波住上一段时间。林某福夫妇毕竟在农村住惯了,来到宁波总是不习惯。考虑到父母亲年纪越来越大,又不愿意常住宁波,2003 年,许某强出资 30 多万元在县城为父母亲购买了一套带院子的房子,房产证上写上了林某福、齐某珍的名字。许某强还找了一个人帮忙照顾父母亲,每月许某强给她发工资。四个姐姐因为住得比较远,偶尔会来县城看望一下父母亲。林某福夫妇深感儿子的用心,见人就夸儿子孝顺,还帮自己买房子。
2008 年,林某福去世,齐某珍就一个人生活在县城,考虑到母亲一个人比较孤单,许某强就把母亲接到了宁波和自己一块生活。县城的房子就一直空关着,后来因为大姐的孩子在县城工作,就由大姐的孩子暂时居住。三姐四姐后来因为孩子读书的事情也住到了县城的房子里去了,为此几个姐姐之间还产生了一些矛盾。看到几个姐姐为了县城房子的事情存在矛盾,许某强曾经和几个姐姐谈过,但是姐姐们认为这是父母亲的房子,既然母亲不再居住,那她们应该都可以使用。看到几个女儿为了房子的事情存在矛盾,齐某珍十分后悔没有在林某福去世前把房子的事情说清楚。齐某珍在咨询了律师之后,自己亲笔书写了遗嘱,遗嘱里详细写明了县城这套房子是由许某强出资购买,同时写明要将房子中属于自己的份额交由许某强继承,遗嘱写好后就直接交给了许某强。
2012 年 12 月,齐某珍去世。丧事办完后,许某强就回到了宁波,也没有人提出要分财产的事情。2014 年 3 月许某强出差路过家里,大姐夫出面请他吃饭,席间大姐夫提出大家要算一下账,许某强明白大姐夫的意思是要分父母亲的遗产。大姐夫列出了一个财产清单,包括县城这套房子和老家宅基地上的老屋,总共五个子女,每人五分之一。大姐夫要求县城这套房子归自己,其他人的份额可以折价给其他人。许某强当场没有表态。吃完饭之后,许某强和其他几个姐姐分別进行了沟通,四姐明确提出父母亲的财产其放弃,但是二姐和三姐都想要县城这套房子。
处理方案
许某强本不想把母亲的遗嘱拿出来,但是其他几个姐姐为了房子的事情相互之间都不肯让步。一天许某强把几个姐姐召集在一起,许某强拿出了母亲的遗嘱,几个姐姐见到母亲的遗嘱都没了声音。见时机成熟,许某强提出了自己的方案。自己放弃所有的财产份额,考虑到大姐家的儿子因为到了结婚的年龄很快就需要房子结婚,县城房子一楼给大姐姐的儿子。三姐因为和大姐姐一家关系比较融治,二楼的房子归三姐姐一家。二姐因为还在农村居住,老家宅基地上老房归二姐。四姐虽然家境比较富裕一些,但是该给她的份额也要给她,考虑到房子的价值,大姐和三姐给四姐 10 万元补偿款。经过二天的协商大家同意了许某强的方案,在签订家庭财产分割协议的时候,四姐主动提出放弃 10 万元。
律师评析
房屋等不动产原则上以登记为准,这就是物权公示的原则。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要分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对外则以房屋产权证登记为准,对内效力则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权利人。
就本案来说,县城房子是许某强出资购买,如果林某福和齐某珍夫妇在林某福去世之前,就县城房子做一个书面说明,即房屋是许某强出资购买,所有权人是许某强,其夫妻两人只是挂名。那么根据该说明县城这套房子虽然登记为林某福齐某珍,但是真正的所有权人应当是许某强,该房屋不属于林某福齐某珍的遗产,其他子女无权继承。
但是林某福去世之前并没有和齐某珍就该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做过书面的说明,原则上这套房屋中还有属于林某福份额,在林某福去世之后就属于林某福的遗产。属于林某福的部分,则五个子女包括齐某珍每人按照法定继承均有份额,即齐某珍占有十二分之七的份额,其他五个子女各占十二分之一的份额。齐某珍和许某强考虑到齐某珍去世后其他子女可能就该套房屋会发生纠纷,于是齐某珍生前就该房屋立下遗嘱,其中属于自己的份额以及继承应得的份额全部给了许某强。
根据齐某珍的遗属,许某强在齐某珍去世之后,其根据齐某珍遗嘱享有的份额是齐某珍的十二分之七加上自己从父亲那里继承的十二分之一,总计占有十二分之八的份额,其他四个子女各占有十二分之一的份额。如果按照齐某珍的遗嘱依法分割,原则上房屋归许某强,其他几个姐姐的份额,可以折算成现金补偿给她们。许某强实际上并不想要父母亲的这套房屋,但是为了避免几个姐姐之间发生纠纷,只好采取了这种以进为退的策略,许某强对本案财产的分配充分考虑到了家庭的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