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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是多彩的,夫妻间的生活更是如此,而由此产生的夫妻忠诚协议也不例外。根据夫妻忠诚协议约定的纷繁复杂的内容,大致可以将夫妻忠诚协议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人身性的夫妻忠诚协议
人身性的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关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违约责任是涉及主体间人身性权利义务关系变化的协议。这种协议的突出点主要表现当事人关于违约后果的约定上,具体又可分为:离婚型协议、人身伤害型协议和亲权、身份权丧失型协议。
离婚型协议
签订此种协议的夫妻双方主要是想表明自己对婚姻有多么忠诚,然后往往会在协议中做出这样的约定: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应当互相忠减,举案齐眉,若一方发生婚外恋等对另一方不忠诚的行为时,则不忠诚方就会丧失离婚的权利。这种协议的约定实际上限制了不忠诚方的婚姻自由权。
人身伤害型协议
签订这种协议的夫妻主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婚姻生活中任何一方做出一些不忠实于另一方的行为。现实生活中,这类夫妻往往会选择在协议中约定一些对不忠诚方实行身体惩罚的条款。诸如不准吃饭睡觉、罚跪、甚至包括让不忠诚方自残身体等方面的惩罚。
亲权、身份权丧失型协议
选择签订这种协议的夫妻为了凸显婚姻生活中不忠诚方的违约,他们往往会在协议中约定不忠诚方丧失对于孩子的亲权、身份权。例如协议中说,如果夫妻任何一方出现婚外情的行为,就会丧失对子女的监护权。
二、财产性的忠诚协议
现实生活中更常见的是以损失财产利益作为违约后果的夫妻忠诚协议。主要的类型有:外遇赔偿型、空床费赔偿型和爱情基金协议型。
外遇赔偿型
这类协议的签订双方通常会在协议书中作出这样的约定:如果婚姻关系因为夫妻一方有外遇而导致破裂,那么有外遇的这方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付给忠诚方一定的赔偿金或违约金等。
空床费赔偿型
所谓“空床”即指婚后夫妻一方在外留宿,对伴侣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当尽到的义务。签订这类协议的夫妻双方大多数都会将“夫妻间应尽的陪伴义务”作为重点,这样的协议大致是这样约定的:结婚后,如果出现一方夜不归家的情况,即视为这一方没有尽到应尽的夫妻义务,就应该向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对其“独守空床”的赔偿。这种协议在实际生活中比比皆是,例如,小贾自从结婚后,就一直和老公争吵不断,原因是老公工作繁忙,应酬比较多,有时候还会夜不归宿。为了结東这无谓的战争,她的老公便自愿给她写下一份协议,约定以后如果再有夜不归宿的情况,他就会每夜不归宿一次,即支付小贾 500 元,作为对她独守空闺的补偿。
爱情基金协议型
这种类型的协议实际上就是婚姻生活中的两个人约定,定期将家庭收入中的一定数额的钱存起来,成立一个只属于两个人的爱情基金。如果他们其中任何一方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则这些爱情基金就会完全归另一方所有,不忠诚方将丧失对这笔金钱的所有权。
三、兼备人身性和财产性的忠诚协议
这种人身性和财产性兼具的忠诚协议即指婚娴关系中夫妻双方在签订忠诚协议时约定的即涉及人身权利变更、同时也涉及财产权利变更的违约后果。例如,夫妻双方约定:夫妻之间要互敬互爱,互负忠诚,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离婚;如果其中ー方做出不忠实于另一方的行为,则不忠诚方将会丧失夫妻共同财产中原本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的所有权。
四、婚前夫妻忠诚协议和婚后夫妻忠诚协议
根据协议签订的时间不同,夫妻忠诚协议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婚前夫妻忠诚协议
一般来讲,婚前夫妻忠诚协议的签订主体是处于热恋期的情侣之间,或者是已经订婚的准新人之间。这类当事人签订忠诚协议的目的主要是希望感情会稳定,婚姻关系会长久,因而他们会在婚前就把婚后会产生的关于夫妻忠诚义务的问题在协议书中进行约定。
婚后夫妻忠诚协议
婚后夫妻忠诚协议是指结婚以后的夫妻双方针对婚姻关系中就夫妻忠诚义务产生的问题而签订的协议。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婚后夫妻忠诚协议比较常见。
五、保证书型的忠诚协议和双方忠诚协议
根据承诺主体的不同,夫妻忠诚协议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保证书型的忠诚协议
即指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就自己在婚姻关系中的忠诚义务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的一种书面保证。侧如,“烟台的李某经人介绍与张某相识结婚,婚后 3 年,张某与另一女子关系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前,张某出具了一份忠诚保证书,写明:因外遇导致家庭破裂,愿意承担 50 万元精神补偿费,并放弃所有家庭财产。同时注明是自愿书写,如果两人离婚,保证书生效。”
双方忠诚协议
即指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为了捍卫婚姻,使其能够得到稳定长久的发展,彼此签订的一种协议。这类协议在实际生活中比较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