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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明月律师
原题:《九岁孤女被法院“限高”背后的家事法问题》
前天,南方周末《无力「替父还债」55 万,9 岁孤女被限制消费》引发广泛关注。今天,南方周末发文《9 岁孤女被限制消费续:已解除》,郑州金水法院已经作出《执行决定书》,解除了原限制消费令。
基于媒体公布的案情,针对本案折射出的家事法问题,在此分享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的高明月律师的法律见解,供诸位参考:
母亲、外婆被杀,凶手父亲被判刑,孩子陈蔓的监护人是谁?
回答:孩子陈蔓的母亲、外婆均被杀,凶手父亲被判刑,陈蔓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应当依法担任陈蔓的监护人。因此,陈蔓的外公、爷爷和奶奶都可担任陈蔓的监护人,且顺序平等。在杭州许某涉嫌杀妻案中,也有类似问题。
参考法条
《民法总则》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外公和爷爷奶奶,为何就监护权对簿公堂?
回答:据《南方周末》报道,2013 年 1 月 18 日,外公和爷爷奶奶在法院达成民事调解,外公成为陈蔓的法定监护人。三人都有监护人的资格,最终各方协商一致,并通过法院调解的方式确定外公为监护人,这符合法律关于「协议监护」之规定。
参考法条
《民法总则》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外公是否有权送养陈蔓?
回答:有。因为陈蔓是丧失父母的孤儿,外公作为孤儿的监护人,可以作为送养人。根据《民法典》规定,外公送养陈蔓的行为亦应当经过其他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明月律师认为,如外公决定送养陈蔓的,应当和爷爷奶奶妥善沟通,在协商一致后再进行送养。
参考法条
《收养法》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为何「妈妈」陈若兰不符合收养条件?
回答: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必须「无子女」,但陈若兰已经有一个子女,所以不符合收养条件。即将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此条件进行了放宽:「已有一名子女的也可以作为收养人」。因此,等《民法典》施行后,爷爷和陈若兰之间可以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考虑到陈蔓已经超过 8 周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收养行为应当征得陈蔓本人的同意。
参考法条
《收养法》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外公如何保留监护权?
回答:在南方周末的报道中,外公表示,要为孩子陈蔓找一个「家」,但是不想放弃监护权。外公的诉求应该如何实现呢?明月律师认为,要分两种情形:
1、如果外公和陈若兰不办理收养登记,则外公可以通过「委托监护」来实现,将监护权委托给陈若兰。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亦明确规定了,监护人可以通过 「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的方式来实现。
2、如果外公和陈若兰办理收养登记,则外公和孩子陈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此时,为维护外公的权益,外公也可以要求事先和收养「妈妈」陈若兰签署 「类监护协议」 ,保留探望孩子陈蔓的权利。
参考法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父亲陈东的债务,为何要女儿陈蔓来还?
回答:父亲陈东留下的遗产(房产),因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最终由女儿陈蔓一人继承。陈蔓应当在所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债务。因此,债务人将女儿陈蔓(未成年人)起诉至法庭是有法律依据的。外公作为陈蔓的监护人,应当担任陈蔓的法定代理人,参与案件诉讼,尽可能维护陈蔓的合法权益。
参考法条
《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郑州金水法院限制 9 岁未成年人陈蔓高消费,错在哪儿?
回答:
1、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本案中,金水法院显然未能考虑上述因素,只是机械地适用法律而已,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人民法院在采取执行措施时,未考虑对未成年人权益(生存、教育和发展权益)的保护。
一句话概括本案:法令严苛,仁义不存。
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 修正)》
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