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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节选自:《2017年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白皮书》
婚姻中继承纠纷的新趋势
从全国法院2011年至2016年间婚姻家事案件收案数量来看,继承诉讼收案量分别占婚姻家事收案总量的7.65%、9.97%、7.59%、5.31%、5.50%、5.89%。其中,法定继承诉讼收案量近年来增长迅速。在诉讼案件中,继承诉讼案件数量占比约为8.2%。
在办理的继承纠纷案件中,继父母子女就遗产继承发生纠纷的案件占全部继承纠纷案件总量的23%。1953年,因当时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确立了离婚自由的原则,全国兴起第一波离婚潮。巧合的是,近期一起继承纠纷案件,被继承人曾在这波离婚潮中经历过婚姻变动,如今前后两段婚姻里的子女、生前配偶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产生争议。显然,婚姻的变动不仅影响了夫妻及其他家庭成员当下的生活,甚至在夫妻去世后依然在影响着其他家庭成员的生活,其中就包括如何分割他们的遗产。
离婚与再婚现象越来越普遍
据民政部统计,2007年至2016年十年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含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和法院判决调解离婚数)的夫妻数量已经增长了一倍,离婚正在成为一个普遍现象。
离婚现象已经受到媒体和公众的普遍关注,但是再婚现象的兴起可能并没有引起太多人的关注。1985年,在我国登记结婚的内地居民中,初婚人数为1607.63万人,再婚人数仅为50.48万人;2016年在我国登记结婚的内地居民中,初婚人数为1913.26万人,再婚人数为372.39万人,即6个登记结婚的人中就有一个系再婚。从增长速度来看,初婚人数增长了19.0%,再婚人数却增长了637.7%。从整体趋势来看,初婚人数自2013年以来逐年下降,而再婚人数自2013年以来逐年递增。
上述一系列的数量表明,离婚与再婚现象正在变得越来越普遍,明显感觉这使得法院在处理法定继承纠纷的过程中变得越来越谨慎。例如对于生前曾离异的被继承人,法院甚至要求继承人提供被继承人生前的婚姻状况证明,这说明越来越普遍的离婚与再婚现象正在对遗产继承产生深远的影响。此外,由于婚姻关系的频繁变动,为法院查明继承人造成了诸多现实障碍,继承案件的诉讼周期很可能将进一步延长。
继父母子女间的继承权
再婚带来的第一个问题便是,继父母子女间的继承权问题。按照现行继承法的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方能互相享有继承权。司法实践中,“扶养关系”一般是指以下三种情形:继父母抚养了继子女;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前两者兼而有之。
这类继承案件一般都是继子女要求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一般都是继子女尚未成年时,其随再婚的父或母共同生活,父或母的再婚家庭对该子女尽到了抚养义务,这类继父母子女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一个有趣的现象是,一些案件都是该继子女与某个亲生子女联合起诉另一个掌握遗产的亲生子女。
一般来说,只要能够证明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该继子女便享有与继父母亲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但是,一起继女要求继承继母遗产案却略有不同。父亲与继母再婚后,该继女被父亲寄养在另一个城市的姑妈家,但父亲与继母定期给付抚养费。父亲去世后,继母获得单位分得的一套房产。继母死后,该继女与继母的亲生子女就遗产继承产生纠纷。此时,三位继承人都已过60岁,继母的亲生子女否认母亲抚养过继姐的事实,甚至表示母亲从来不知道父亲有这个长女。由于时间距今较久远,许多证据都无从查找,但各方当事人均为体制内人员,家理的办案律师调取了各方当事人单位存放的档案、履历表、职务作品等证据,举证该继母与继女存在“扶养关系”,最终法院判决继女与继母的亲生子女共同继承涉案房产。
被继承人的子女与生前配偶的遗产争议
被继承人在前段婚姻里所生的子女与其生前配偶争夺遗产的案件也较多。在这类继承纠纷里,继子女一般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有可能该继子女由另一方父母抚养,或者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也就是说,继子女与继父母既不存在血缘关系,也不存在多少感情基础,双方在遗产争夺上不遗余力,两起此类继承纠纷可供借鉴。
案例三:李大爷与王大妈结婚前,曾有过一段婚姻,并育有一女,该女随母亲生活。李大爷去世不到一周,该继女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李大爷的遗产,包括王大妈在住的房产以及其名下理财账户内的资金及股票。对于此类案件,法院一般会先行查明被继承人夫妻的全部财产,并对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析产后,对被继承人的财产进行分割。但事实上,该理财账户内的资金及股票均系王大妈朋友委托炒股而来。王大妈一审辩护失当,导致他人代为炒股的一半资金均被一审法院认定成被继承人的遗产。虽然通过二审为王大妈保住了应得的权益,但是这样的案件对再婚家庭具有相当的警示意义。
案例四:父亲再婚时,郭先生及其兄弟姐妹均已成年。郭父单位有房改房购买指标,在父亲安排下,郭先生利用该指标、郭父及其继母的工龄优惠,出资购买了该涉案房改房,房产登记在郭父名下。随后,郭先生一家在房屋内居住了20余年。郭父去世后,继母将郭先生及其兄弟姐妹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房产。郭先生主张是借名购房,但毕竟使用了继母的工龄优惠,而且也没有协议可以证明借名买房的事实,虽然最终法院从情理出发,认定一半的房产份额属于郭先生,另一半为郭父及其继母的共同财产,但该案还远未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