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父母名义参加房改房的权属如何认定
宁波离婚律师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内所购一方父母单位实行房改房的房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也不符合赠与的情形,应作为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来处理,宁波婚姻律师提醒夫妻双方在购房该房产时的出资,于离婚时可作为债权处理。

宁波离婚律师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内所购一方父母单位实行房改房的房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也不符合赠与的情形,应作为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来处理,宁波婚姻律师提醒夫妻双方在购房该房产时的出资,于离婚时可作为债权处理。

有读者问张律师,江某茵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上权某宇可以采取哪些手段来维护自己权利?对于这一问题,张律师本文总结了企图侵占的一方依不同情况可以承担以下责任:

张律师切身体会到一句古语「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张律师经手的本案中,范某琍夫妇二人跟所有父母一样,宁愿自己受苦受累,也希望能尽力为孩子未来的生活做好筹划和安排,这也是为人父母的人之常情。

本文作者:高明月律师,来源:婚姻家事与资本市场

宁波离婚律师按:如何在已经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斡旋、沟通、平衡,如何让当事人摒弃前嫌、求同存异、通力合作、妥善切割,鉴于此,宁波律师特援引知名律师团队办理此类案件的心得要点,供大家参阅,以期让大家不走错路、少走弯路

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限产权房屋时,宁波离婚律师认为,除应遵循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照顾无过错方、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利于生产生活等原则外,还要充分体现维护国家、集体财产利益,平等地保护售购房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

宁波离婚财产纠纷律师特别提醒: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事实婚姻仅限于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同居生活时双方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只是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除此以外均不属于事实婚姻。

维权提示:在张律师的诉讼实务中,对于婚姻双方协议离婚且已经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在这之后如果一方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只有在订立协议时具备欺诈或胁迫等情形且能够为法院所认定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支持当事人的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

宁波离婚律师援引《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若存在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或双方还有尚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当事人请求对该财产进行分割的,只要法院能够认定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可以依法予以分割。即使双方已经离婚并且履行了相关的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