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专线(微信同号):13757488909
宁波离婚财产纠纷律师回放案情
李先生是某私营企业老板,虽然年纪不大,却早已跻身成功人士之列。在宁波离婚财产纠纷律师看来,李先生素来出手阔绰,尤其对美貌的女士更是一掷千金,从不吝啬。
2008年年初,李先生为了给热恋中的女友周小姐一个惊喜,在她过生日当天,将自己购置多年的一套房产当作生日礼物赠给了周小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并对赠与协议进行了公证。
未料,半年后周小姐以性格不和为由提出分手。李先生在伤心过后决定将送给周小姐的房子收回,但周小姐却认为房子是李先生赠与给她的,已是其个人财产,并以此为由拒绝返还。
宁波离婚财产纠纷律师归纳诉求
在这种情形下,李先生是否能够收回赠与的房子?抑或周小姐应返还该房子?
宁波离婚财产纠纷律师评析案例
结合上述情况,宁波离婚财产纠纷律师认为,就该房归属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1)如果李先生在签订该赠与协议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结婚时,该赠与协议才生效
”的条件,也就是房屋的赠与是以双方结婚为条件,即附条件赠与。
那么,这个合同(协议)只有在双方结婚时才能生效,即只有在双方结婚时房屋的赠与才发生法律效力。现在周小姐与李先生并未结婚,赠与协议所附条件尚未发生,该协议当然未生效,所以,李先生可以收回赠与的房子。
(2)如果双方签订该赠与合同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
那么在双方签完字、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李先生就无权要求返还了,因为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只要是自愿赠与,一般不可以随便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