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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纠纷财产分割有哪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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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张律师的诉讼实务中,离婚财产纠纷案件,分割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是最常见的场景。财产纠纷案件依据的法律原则,有《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及《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等。具体来讲,法院在判决离婚财产纠纷时,一般按照下述原则和方法进行分割。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为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给予优先考虑和适当照顾。尤其是男女双方条件相同时,张律师相信大部分都知道,在离婚财产纠纷中财产分割应优先考虑女方的各种需求;如果女方经济状态较差或就业能力较差的,应予以优先照顾。

男女平等原则

离婚时,夫妻对共同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分割权,离婚财产纠纷中财产分割一般情况下即为平均分割。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因一方有过错而引起离婚,需要说明的是,无论其过错是否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况,对无过错的一方,在离婚财产纠纷中的财产分割,都应适当多分或优先考虑其要求。如果过错方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几种情形,无过错方除了获得损害赔偿外,在财产分割上也应得到照顾,但这种照顾不能作为单独的诉权和请求权。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即在离婚财产纠纷进行财产分割时,应充分考虑财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增益。对生产资料,应分给有需要、有能力和有条件经营管理的一方;对专业资料、工具等应考虑有职业需求的一方;对生活资料,优先满足有特殊需求的一方。

保护债权人原则

夫妻离婚时对共同债务的分割比较复杂,但按张律师的经验,是往往采用以下三种办法:一是所有债务由一方承担;二是双方平均分担所有债务;三是根据双方情况差异确定各自承担的份额。

这三种办法,都是将共同债务转为个人债务,并将连带责任转为个人直接责任,而这种转化又是在债权人无法参与的情况下,在债务人之间作出的变更。既有悖于法律关于债务人变更须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又直接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

在当前趋利避害的社会,张律师和各位读者都有一个同感,夫妻以假离婚形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已屡见不鲜,还有一些私营企业,将公司财产转为家庭财产,又以离婚为名转移出去,所欠债务根本无法清偿。甚至据宁波离婚律师所知,有不少的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假借离婚财产纠纷财产分割之名,将共同债务转化为个人债务。这种瞒天过海的小伎俩,势必涉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债权人又不能参加到诉讼中来主张权利。

因此,张律师提醒诸位在分割以前应将债务人变更的情况通知债权人,如债权人不同意,在确定一方承担债务的同时,另一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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