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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房屋租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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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离婚律师回顾案情

唐某伟髙中毕业后和亲戚一起到宁波打工,因为没有一技之长,他先后换过四五个工作。一天一个在房地产中介公司工作的同学向他推荐可以做房屋中介的业务员,只需要腿勤嘴勤即可,且每个月收入比在厂里打工要多。唐某伟心动了,在同学的介绍下他来到了同学所在的房产中介公司做起了业务员。唐某伟脑子活络、入行很快,一年不到他的业务就做到了全门店第一名。虽然收入大幅度提高,但是唐某伟觉得还不够,于是他利用工作的机会想办法投资二手房。短短的四年时间,唐某伟就购买了六套二手房,都是小房型,总价不高。

2006年,唐某伟认识了比自己小一岁的兰某菊,两人一见钟情,不久就住到了一起。2007年两人在唐某伟的老家办理了结婚登记,两人拿出一套房子用于自住,其他五套房子用于出租。因为房子大部分都在大学附近,出租率很高,租金收益也比较可观。因为房子都是老公房,装修都比较老,2008年两人又出资十多万元把其中的三套房子进行了简单装修。婚后唐某伟自己出资加盟了一家连锁房产中介公司,继续从事房产中介工作。兰某菊偶尔会帮助唐某伟带客户看房,有时也帮着收一下房租。

2009年两人的儿子出生了,兰某菊就专心在家带孩子。全家人的生活就靠唐某伟的收人和租房租金。随着儿子越来越大,两人在孩子教育以及与兰某菊父母的关系上产生了分歧,随着隔阂越来越深,两人的婚姻走到了尽头。2012年,兰丽倩向唐某伟提出离婚,兰某菊考虑到唐某伟名下有六套房子,希望他能章出二套来补偿给她和儿子,但是唐某伟不同意。于是兰某菊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兰某菊知道唐某伟名下的六套房子均是他结婚前购置的,自己没有份额,但是她提出唐学军名下另外五套房子用于出租,毎年有着近二十万元租金收入,双方结婚五年,总共有一百五十万左右的租金收益,兰某菊要求分割该租金。

宁波离婚律师归纳判决要旨

审理庭审中,原告兰某菊提出被告唐某伟名下总计有六套房子,其中五套房子用于出租,毎年近三十万元租金收入,双方结婚五年,总共有一百五十万左右的租金收益。该房屋虽然是被告婚前购置取得,但是婚后出租双方共同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对房子出租进行了管理,该些房屋出租的租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唐某伟不同意离婚,同时他认为自己名下的房子是自己婚前取得,相应出租的租金也应是自己的。婚姻期间自己曾经对房子进行过装修,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其可以把装修款的一半补偿给原告

法院对本案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唐某伟表示,自己并不是不同意离婚,就是因为双方就财产问题没有协商好。法官经过细致耐心的工作,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子与原告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将位于本市xx路某号某单元房屋补偿给原告。调解后唐某伟表示,虽然调解不需要自己承担儿子的抚养费,但是毕竟是自己亲生儿子,他仍会承担做父亲的责任的。

宁波离婚律师评析案例

个人婚前房屋婚后收取的租金,是归夫妻共同所有?还是一方个人所有?这是宁波离婚律师在日常咨询的离婚纠纷案件的热点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五)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投资收益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別认定: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子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综上宁波离婚律师所述,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的收益有贡献的,则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个人婚前房屋婚后收取的租金,以推定共同所有为原则,以认定个人财产为例外。本案唐某伟婚前取得的房屋,在双方婚后共同进行了装修,共同出租并将收入用于共同生活。兰某菊对该房屋出租行为也有贡献,该房屋所取得的租金原则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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