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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来了,新税法这样影响你的钱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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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个人所得税法》自8月31日正式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后,始终受到社会各界关注。毕竟,个人所得税法与每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从明星“阴阳合同”到普通老百姓专项扣除,说的都是个人所得税,说它是所有税种中的“大V”一点也不夸张。最近,好多朋友也在宁波律师的号内留言询问新个税法的有关问题,宁波律师把大家关心的问题作了一个梳理,作为今天的干货发送给大家,还有问题,欢迎随时留言交流。

关于施行时间

有朋友问宁波律师,新版个人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句话如何理解?有关个税的所有变化是否是本次修订的8月31日开始施行呢?

宁波律师的解答是,个人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是原有条款,是个人所得税法公布实施时的规定,意思是《个人所得税法》这部法律自公布时产生法律效力。而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仅是进行了部分修改,请注意,是“修改”而不是“颁布”,即对原来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并未出台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因此,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不影响本次修改的生效时间。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原文,此次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根据新出台的财税【2018】98号文件,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在第四个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也要按照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执行。由于新的费用减除标准较过去(3500元/月)更高,因此本规定让相关人员(工薪族、个体户等)提前三个月享受到了新税法中的好处。

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是工资、薪金,还是个体、合伙、承包经营者,可以在第四季度享受高标准的所得均是“取得额”,如果是以前期间发放,本月计提的所得,费用减除标准将仍然是3500元/月。

关于计税方式

有的朋友对于新个税法前四项所得的计算方式有些疑问。这里宁波律师简要介绍一下:

新个税法第二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注: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法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第四条规定:(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判断第一至第四项所得是否应该作为“综合所得”纳税,首先要看纳税人是否为居民。如果是非居民,应该将各项所得分项计算纳税,其中工资薪金按月计税,后三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计税(税率同综合所得)。如果是居民,才适用综合所得条款,将四项所得合并纳税,且可以减除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

另外,不论居民还是非居民,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这也算基本沿袭了之前的规定,对于中低收入者,新税法的计税方式与税率设计总体上应属利好。

关于居民/非居民界定

在宁波律师看来,10月新税法对于非居民纳税人的界定更为精确。原税法规定,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年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同时通过其他法规及规章对“一年”分不同情况进行了界定。新税法则把“一年”改成了“183天”,将非居民个人的认定标准统一为原来的宽口径,是一个政策利好。

对于183天如何认定有朋友提出了疑问,不知是否应在一年内分段认定居民或非居民。实际上,根据法律条文的意思表述,对于非居民或居民的认定,是以一个纳税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准的。在本纳税年度内,只要满足了居民纳税人的认定条件(比如有了境内住所或境内居住已满183天),就在本年度内按居民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存在分段一说。

关于其他所得

“其他所得”的取消是新个税法的一大亮点。根据以前的各项法规和规章,适用“其他所得”纳税的项目约有十余项,此项目的取消意味着如果没有后续的补充规定出台,现适用“其他所得”的项目都将被取消,不再需要纳税,这对于涉及到的纳税人,无疑是个好消息。

宁波律师注意到有朋友问了这样一个问题:个税的免税所得中有“福利费”项目,其他所得的删除,是否意味着按照工资薪金14%发放的福利费都不用计税了呢?

这就把企业所得税的福利费、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和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所得”搞混了。按照工资薪金14%发放的福利费可以税前扣除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而个人所得税法中免税的所谓“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根据国税发【1998】155号,这种生活补助费是一种“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与宁波律师平时所说的福利费有天壤之别。而个税中的“其他所得”是前文中说的十余项特殊项目适用的计税项目,本就与“福利费”无关。因此,企业按工资薪金14% 发放的福利费还是应该按照规定计征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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